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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与中标公告有什么区别?

定义与性质

中标公示:通常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初步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将这一结果向社会公示。它属于初步结果的公示,其内容是初步的决定而非最终的决定,给公众及所有投标人一个了解和监督的机会。

中标公告: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最终确定了中标人后,所发布的公开宣布中标结果的通知。它是最终结果的公示,具有正式性和确定性,标志着招标投标活动在结果层面的基本结束。

发布时间

中标公示:在评标结果初步确定后,最终结果确定前进行。一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标公告:在评标结果最终确定,且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处理完毕后发布。

发布内容

中标公示:主要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各候选人的得分情况(如有)、投标报价等关键信息。重点在于让公众及所有投标人了解中标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评标结果,以便相关方在公示期内提出可能的异议或质疑。

中标公告:内容更加具体和详细,主要包括中标人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中标金额、项目名称、合同期限等关键信息,目的是向所有投标人及公众正式公布中标结果,确保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法律效应

中标公示: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仅具有初步的法律效应,其最终法律效力需待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处理后方可确定。

中标公告:一经发布,即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按照公告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标志着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式结束和中标结果的最终确定。

异议处理

中标公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公告:发布后,正常情况下不再接受任何异议或质疑,因为中标结果已经正式确定并公布。但在政府采购法中,供应商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发布目的

中标公示:主要目的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通过公示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提出异议的机会,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中标公告:目的是正式公布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相关方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情况,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性和公信力,为后续合同签订等工作奠定基础。

发布范围与受众

中标公示:通常在招标项目相关的特定平台、行业网站或项目现场等进行公示,受众主要是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可能关注该项目的业内人士等。

中标公告:除了在上述平台发布外,还可能会在更广泛的媒体渠道、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等进行公告,受众范围更广,包括社会公众、合作伙伴、金融机构等与项目可能存在间接关系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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