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项目中,两家公司用同一品牌投标,会废标吗?
答: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依法确定其中一个满足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
即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三家供应商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其中两家为同品牌,那么会因为实质性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即87号令并未明确规定同品牌的其他投标人投标无效。那么,在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中,三家供应商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其中两家为同品牌,项目会被废标吗?
本人认为,虽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同品牌投标的投标人中除中标候选人外,其余同品牌投标人无效。但是,87号令已明确同品牌投标的投标人按一家计算,通常理解可以理解为其余投标人投标无效,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的“竞争性”及“货比三家的原则要求,在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中,三家供应商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其中两家为同品牌,项目应当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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